上诉人淮北市鑫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工贸)与上诉人淮北市油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西环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鑫鹏工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皖06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油西环保提出反诉,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鑫鹏工贸与油西环保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鹏工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油西环保的法定代表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鹏工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鑫鹏工贸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鑫鹏工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一、鑫鹏工贸与油西环保虽然对联营期间的盈亏进行了核算,但并没有达成解除联...(本文书还有4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