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为被告经营的酒吧进行装修。同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300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装修款1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