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何**、王**,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
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借款形式上是上诉人江**与被上诉人何**签订的借款合同,以王**的名义将50万元借款转给了江**,但实际上是何**向盛信投资公司的投资款,以江**所办理的银行卡本身一直就是盛信投资公司在使用被上诉人夫妇二人已收取的利息9万元也是盛信投资咨询公司所支付,而并非上诉人所支付。本案实属盛信投资咨询公司向被上诉人夫妇的非法吸存行为,借款金额也已属于非法吸存犯罪的金额,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由上诉人偿还错误。
何**、王**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何**、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7月12日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为止的资金...(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