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0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案件的性质出现实质性错误,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是明显错误的。在一审法院已要求上诉人进行评估损失且作出评估认定损失的情况下,擅将案件性质改变为土地承包权纠纷这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闫**三次翻拖上诉人已承包耕种的耕地(有派出所的在案笔录及照片),且有被上诉人笔录承认已属承包人胡**的确认言词,一审仍改变案件侵权赔偿的性质,这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被上诉人闫**已承认承包地属于胡**,那么胡**承包了胡**的地且有合同,该地已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纠纷;2、一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也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该争议侵权地块已经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人民政府作出人民调解书,确认了四大家子村民...(本文书还有3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