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赤峰钢材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城公司)、第三人赤峰天德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通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郭**,被告钢材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两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第三人天德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钢材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交付房屋及钥匙,并协助原告办理网签合同等与房屋过户有关的相应手续。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5日,经第三人天德通公司经理田**的同意,该公司以抵账的方式,将位于赤峰钢材城公司a区房号为a3-25号,面积139.8平方米的大厅,抵给于**和马**。2015年4月25日,于**又将上述商厅卖给我们夫妻,双方签订了商厅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于**协助我到被告处办理了商厅更名手续。2015年10月10日,被告钢材城公司与我签订了《钢材城商业认...(本文书还有3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