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修理费用193145元,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14时30分,岳君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岳君与原告张**系母子关系),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丁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乌兰察布东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朝鲁门图娅驾驶的×××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罕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岳君负事故全部责任,朝鲁门图娅无责任。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付,故诉至...(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