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闫**停止对原告胡**承包的位于赤峰市××区上斜尖的耕地2.6亩的侵权行为;2、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胡**造成的经济损失2982元;3、由被告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原告所居的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四大家村杨*沟前组,在上斜尖地块有4.48亩原校田地,在2012年2月27日经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人民政府作出人民调解书,被告闫**放弃承包该土地。2013年7月2日,经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四大家村民委员会测量指界承包给案外人胡*和胡**,后*被告闫**反悔遂两次翻掉该争议耕地。2014年原告胡**承包了胡**该地块3亩耕地,被告闫**遂从2014年至2017年每年采取喷药杀苗等非法手段进行破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和被告闫**均系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四大家村杨*沟村民组的村民。2008年3月5日,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四大家村杨*沟南组村民组长闫晓峰与闫**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原告承...(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