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泰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增值服务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车辆购置税金19,000元、上牌费1,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滞纳金)1,753.48元、交通费300元、餐饮费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i原告自被告处购买大众车辆一辆,同时还签订了增值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需代为交纳车辆购置税、代为上牌及代购保险...(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