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上海泰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泰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增值服务委托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车辆购置税金19,000元、上牌费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滯纳金)1,826.17元、交通费300元、餐饮费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f定原告自被告处购买大众车辆一辆,同时还签订了增值委托服i合同,约定被告需代为交纳车辆购置税、代为上牌及代购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车款,并预付了车辆购置税费、上牌费、保险费,但被告仅代为办理了保险,其他费用因被告迟迟不提供车辆合格证而无法缴纳,直到2019年3月原告才通过闵行法院相应判决获得车辆合格证,同时因为迟延缴纳车辆购置税,导致还需缴纳滯纳金,原告...(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