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培杰,男,1974年9月**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
上诉人赤峰龙翔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丛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赤峰龙翔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丛培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丛培杰称于2015年10月份为上诉人供应原煤341.83吨,每吨约定价格200元,但上诉人成立日期为2016年6月21日,2015年10月份上诉人尚未成立,丛培杰所言虚假,上诉人与丛培杰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上诉人从未给丛培杰出具欠据,丛培杰所持借条如何产生上诉人不得而知,同时借条所依据的内容未实际发生。
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