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百丰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丰圆公司)、宋*因与被上诉人单*、原审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丰圆公司、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上诉费由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单*任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林**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工作,而且公司所有的财务账目都由林**保管。2018年4月3日,单*、林**称公司账目已经核对清楚,从账目看,公司应该欠单*款项,与宋*签订了还款计划,这份协议是宋*在没有查清公司真实账目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不是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该协议签订后,宋*通过查看银行流水和公司部分单据得知,单*、林**恶意串通,采取编造假账等...(本文书还有3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