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陈*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陈*区分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区众鑫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众鑫广场)、被告罗**、被告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陈*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众鑫广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众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陈*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众鑫广场、众鑫公司共同支付我公司房屋占用费损失425549.85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2日为1799.72元(占用费损失自2015年8月18日起算,每日1165.89元,计算至返还之日2016年8月17日;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起算,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为4.35%);2、判令被告众鑫广场、众鑫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原告房屋租赁费的违约金40649.84元(以拖欠租赁费310401.4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算,按照年利率10%计算,计算至支付之日2016年8月17日);3、判令被告众鑫广场、众鑫公司支付电费41769.8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算至2016年9月22日为176.65元(自2015年4月1日至返还之日内2016年8月17日实用度数为207552度,...(本文书还有5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