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马**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刘**变更诉讼请求后未按时补交诉讼费,且变更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时间,一审法院不应审查该诉讼请求2.刘**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一审法院审查证据违反法定程序3.一审法院超越职权,调查取证的形式违法,违法调查取证,所作笔录不应采用4.一审法院利息认定错误5.一审法院认定的还款时间不确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6.王*已经用房抵账完成,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欠款的事实7.一审法院应确认履行三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马**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