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杨**归案的经过。
2.同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公(同)勘(2017)15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概貌以及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拍照及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提取一部三星手机、一个塑料盆、一根电线、一个插板、两个碗、四支注射器、两个红酒瓶、一个叶酸空瓶、两段晾衣架、一条枕巾、一个空酒瓶、一个保温杯。
4.同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同公(物)鉴法(尸)字(2017)1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韩**死亡时间推断的补充说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经鉴定,被害人韩**系电击死亡。(2)尸体检验死者韩**左*液前线第5、6肋间处,左*部剑突左侧,左*部外侧肋弓处(2处)均见到电流灼烧斑。左上臂下段内侧、左上肢肘关节内侧均见到电流灼烧斑。左手掌尺侧、左手中指、无名指近节指、左手掌桡侧近拇指部(2处)均见到电流灼烧斑。以上电流灼伤斑位于左*部4处、左上肢2处、左**4处。根据死者身体电流灼烧斑的分布范围(左*部、左上肢、左**)、形态特征(有明显的电流斑形状)、严重程度(表皮剥脱、碳化等形态改变),分析认为以上损伤符合2次及以上电击损伤的特点。(3)被害人韩**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进餐时间一到二小时左右。(4)2017年4月21日,同心县公安局对韩**的尸体依法进行了尸体检验,尸检中提取了心血及部分脏器,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5)鉴定意见已告知杨*秀及被害人近亲属。
5.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吴)公(物)鉴dna字(2017)****号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本文书还有6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