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安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洛阳安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陈**,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洛龙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施工电梯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涉案项目分包人卢颂东因涉嫌伪造印章,已被洛阳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二)被上诉人出租的施工电梯超过使用年限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无需支付租金。被上...(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