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宁03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吴*在云南省瑞丽市其租住的房屋内将六块用黄色胶带缠裹的毒品海洛因伪装成三个水泥球,和七块石头一起装进一个木箱,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万达中心。同月20日,被告人吴*乘飞机从云南芒市到宁夏银川,当晚入住银川昊源宾馆。8月21日,被告人吴*到银川金凤万达中心接取到装有毒品海洛因的木箱,并运至昊源宾馆。被告人吴*联系其表弟苏**(不起诉)驾驶宁cxxx**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到达昊源宾馆,吴*与苏**将木箱抬放至宁cxxx**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行李*内。被告人吴*驾驶宁cxxx**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拉载苏**、苏**的妻子从银川出发前往同心县韦州镇。途径盐池县惠安堡镇三人在回味餐厅吃完饭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当场从宁cxxx**车辆行李*的木箱内查获包裹在水泥块中的可疑毒品六块。经称量,净重共计2081.64克。经鉴定,从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2.13%、32.31%、29.49%、29.85%、29.96%、29.71%。
原审...(本文书还有5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