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耿**、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宁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耿**、魏**、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被告人邓**、耿**、魏**、李**的上诉状及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耿**、魏**、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邓**通过被告人魏**与被告人耿**、李**取得联系,双方通过魏**就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本文书还有15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