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都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以原判认定被告人杨*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一部三星牌手机予以发还。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