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禹而思麻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禹**、禹而思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禹**与被告人禹而思麻系父子关系,被害人于某某甲与被害人拜某乙系兄弟关系,于某某甲系禹**二女儿禹**的丈夫。案发前于某某甲与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禹**回到禹**家。2017年7月25日0时许,于某某甲与禹**、禹而思麻在银川市禹**家中发生争执,禹**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调解。当日20时许,于某某甲与拜某乙再次来到禹**家欲接禹**回家。于某某甲在禹**家门口和禹**、禹而思麻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禹**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捅刺于某某甲十余刀,同时,禹**持单刃刀捅刺拜某乙,禹而思麻持刀捅刺于某某甲。于某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某甲系他人用单刃片状锐器刺破胸腹腔内生命重要脏器(肺脏、肝脏)致大失血死亡,拜某乙身体...(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