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振云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意见同时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石某1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振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邻里纠纷,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存在过错,建议本院对石振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石振云在上林县西燕镇岜独村拉岭庄庄口看见被害人石某1与其堂叔石某2及梁*等人争吵、推搡,石某1用手掐住石某2的脖子,石振云见状便上前拉架,拉架过程中石振云将石某1推倒并朝他头部踢了一脚,之后石振云离开现场。几分钟后,石振云再次返...(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