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豫0423刑初****号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8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韩**醉酒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沿鲁山县城老城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县林业局附近路段时,将鲁山县城关镇居民和可可停驶在路边的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和可可及电动车上乘坐的儿童杨*宸、杨*萌不同程度受伤。肇事后,韩**驾车逃逸。当韩**继续驾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城东关转盘蓝天幼儿园附近路段时,又将鲁山县城居民韩*2驾驶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韩*3肝脏的三处破裂,韩*2左小腿血管神经肌腿开放性损伤,左小腿皮肤撕脱伤,多处软组织伤。肇事后,韩**继续驾车逃逸。后韩**到鲁山县城花园路金豆子幼儿园内藏匿时,被追赶群众...(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