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临检刑诉(201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明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及其辩护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秦*窜至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沙塘村委会岩塘村,将失主周*停放在岩塘村xx号**楼楼道处没有锁大锁的一辆东方芝牌两轮电动车推走据为己有。同年3月14日,被告人秦*被公安机关抓获,盗得的电动车亦被查获,并已发还失主。失主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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