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包*、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14000元;从2018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6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1日,被告包*因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包*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6%;借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