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1089.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东侧、春店路北侧“金龙国际商贸港”**幢**号商铺**房屋总价款为323078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前,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双方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告按约定将购房款(按揭)全部交给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却予以拒绝。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林*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