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要求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变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7年3月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牡丹区2016-9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重庆路以东、防汛路以南、护城大堤以西,八一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其中包含了原告的房屋。牡丹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组建2016-9地块征收指挥部,指派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实施征收工作。被告通过强拆、奖励、施压等各种方式对原告施加压力和引诱,要求原告签订协议。2017年4月2日,原告无奈与被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原告的补偿极不合理,涉案征收范围周*房地产市场价值在5000元/m2以上,而被告违反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对原告土地使用权补偿为103元/**房屋补偿仅为750-800元/...(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