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海*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及原审第三人海*市美兰区人民路街道拦海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拦海经济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土地位于海*市××区北侧,面积2079.4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为拦海经济社。曾**使用的土地在拦海经济社上述土地范围内。1995年7月26日,海南世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拦海经济社签订征地协议,征用拦海经济社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15亩土地,市国土局也在征地协议上盖章。2004年3月13日,市国土局作出《关于解除征地协议书的通知》,以海南世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支付征地款为由,经报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将土地退回拦海经济社。2010年6月23日,市国土局未办理征用手续就将涉案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1月11日,拦海经济社向市国土局作出《申请...(本文书还有4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