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因与被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凤山豪庭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使用费16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灵璧县凤***小区的开发商。2011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凤山豪庭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16800元取得凤***小区编号为8103号停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16800元交于被告。2017***小区的物业公司告知原告,原告从被告处取得的编号。
为8103的地面停***小区业主共有,被告无权转让,不得在该停车位停放车辆。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明知诉争***小区业主共有,其无权处分,...(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