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陈**、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8年9月19日,被告王*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1月9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杭州华硕【2018】临鉴字第106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开庭,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郑**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9年2月13日,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严卫星、金国庆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王**委托代理人盛**、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自2013年开始在杭州从事房顶铺瓦片工作。2017年8月22日下午,原告正在被告王*承包建房的海宁一户人家铺瓦片,被告王**原告讲,被告王**余杭有点小屋面活,基本上一天就能做完,工钱六百元,做好后工钱由被告王*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表示同意,然后原告搭乘被告王**汽车回到杭州市留下镇。第二天,被告王*开车从留下镇接原告去被告陈**家中,为被告陈**家的屋顶铺瓦片。大约上午11时40分许,原告从屋顶摔倒地上,被告王*打120电话,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余杭三院,拍片后,医生建议去富阳中医骨伤医院治疗。原告被120救护车送至富阳中医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8月23...(本文书还有6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