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鄞州茅山天工五金工具厂(以下简称宁波茅山五金厂)与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精鑫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茅山五金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安徽精鑫电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茅山五金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6057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33元(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款清止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起至2018年5月,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配件。期间,双方签订了《2014年配套件采购合同》《2015年配套件采购合同》,其他年度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约定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配套件。合同第三部...(本文书还有2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