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李**、王**、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尹*、被告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对执行标的物(登记在王**名下房屋,地址:林海镇双山村十一组面积:130平方米**房权证号:304**)许可执行;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本案原告孙*在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和王**,请求判决本案被告王**和王**偿还借款22万元,并申请查封王**和王**共有房屋(本案涉案房屋,以下称“该房屋”)。2012年10月18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2012年11月30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梨民一初字4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和王**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二、...(本文书还有3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