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天津市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隆公司)、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劳务费571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裕隆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原告长期为被告裕隆公司所承接的装修工程提供劳务。2015年被告裕隆公司承接了滨海新区急救中心大楼的装修工程,被告找到原告进行施工。被告凌**担任该工程的工长和项目经理。2015年6月25日原告组织人员进场开始装修,2016年1月20日原告按期保质装修完工,并按被告的要...(本文书还有3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