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泉州凯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凯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凯泉公司无须支付蔡**2015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年薪11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凯泉公司与蔡**口头约定年薪2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蔡**每月工资为8000元,且凯泉公司不存在拖欠年薪110000元的事实。《结欠员工薪资凭证》是不真实的,其形式上不具备合法性,内容并非凯泉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结欠员工薪资凭证》与录音资料在时间上存在矛盾。一审认定...(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