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诉被告云南汇和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王*,被告汇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大公司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汇和公司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9日发出《关于解除<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片区改造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的协商函》、《关于解除<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片区改造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的释明函》单方解除《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片区改造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汇和公司继续履行《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片区改造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对应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0265720元);3、依法判令被告汇和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汇和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上述诉讼请求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20265720元。2018年12月3日,原告恒大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本文书还有19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