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瑞丽南屏农商行与腾珀珠宝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5.2条的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处于云*省辖区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本文书还有3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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