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解**与原审被告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8)黑01民监****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原审被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申诉称,贺**与解**之间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房屋买卖,案涉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是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而签订的。解**提供的“丩欠条”,是在“欠条”的基础上变造的证据,所涉款项并不是房屋购置款,而是解**提供给贺**的借款。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解**的诉讼请求。
解**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贺**自愿签订,依法成立并生效,解**支付了房款并由贺**出具收条,案涉房屋已经交付给解**。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解**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