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竹县美又天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又天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大竹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美又天公司申请再审称,《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竹国用(200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行为与竹国用(200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行政行为不属于同一行政行为,再审申请人的本案起诉不属重复起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支持其诉请。
大竹县不动产登记局答辩称,竹国用(200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竹国用(2007)字第****号国有土地...(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