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华夏食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诉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书记员文瀛杰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原告通过被告2015年4月刊登的一则合作经营广告,并看到“某某烧卖快餐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便信任被告,同意与被告合作经营米粉。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由被告提供的《门面合作协议》。当天,原告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门面使用押金1万元,预付三个月门面租金1.05万元,租用冰柜及饮料框押金1700元。后被告又以种种理由收取原告不合理收费共计1202元。原告在2015年5月30日至6月22日,营业24天中,亏损严重。原告与被告协商,于2015年...(本文书还有3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