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东方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政建设公司向东方资产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24万元,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63778621.89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以及2018年6月21日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和东方资产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2、判令自来水公司在最高额1142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及东方资产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市政建设公司、自来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1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护国支行)与市政建设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1)护保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128号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护国支行向市政建设公司发放贷款3429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01年12月28日至2002年6月27日,月利率为5.3475‰;同时,对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做出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工行护国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2002年6月26日,工行护国支行与市政建设公司、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将该贷款的还款期限延展至2002年9月26日。2001...(本文书还有5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