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垒索服饰整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申高级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12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及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均参加了三次庭审,原告法定代表人谢**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垒索服饰整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原告加工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4,001.50元;2.判令被告支*违约金20,448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10月开始委托原告进行成衣染色加工,至2018年6月30日原告为被告加工的加工费合计为144,001.50元,被告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涉诉。
被告上海旭申高级时装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服装达到合同约定的耐光色牢度的欧洲标准,屡次遭...(本文书还有4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