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辩称,1、好看视频是信息存储空间,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在搜索栏中搜索相关关键词,才看到涉案影片,证明我方对视频没有进行推荐;原告公证了8个视频,每个视频时间均较短,没有完整的涉案视频,属于花絮和片段,版权人对于视频的花絮和片段进行主张的情况较为罕见,据此可以认为我方的片段不足以替代原告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2、网民上传的内容是根据好看协议和百家号协议;3、原告诉称发过律师函,我们进行了回函,由于其律师函内容不足以准确定位视频内容,属于无效投诉,投诉的视频只有3个视频且模糊不清,因此我方回复需要其提供清晰的信息;4、我方不应该承担责任,我方收到起诉后也删除了视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电影《战狼2》片尾署名及公映许可证载明该片出品单位包括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嘲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橙子映像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