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熊*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岳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岳阳街道办事处)、支**、支*、支*、支*、支*、原审第三人庄**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两上诉人系上海市松江区榆树头4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同住人,应享受房屋拆迁安置利益。首先,熊*自1979年起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长期在内居住,2003年熊*与其母换房居住系家庭内部的暂时居住安排,两上诉人并未因此丧失涉案房屋同住人资格。其次,熊*父母至熊*成年之后方才取得其他房屋的产权,熊*并非上海市松江区松江镇中山中路**号**室(以下简称59号**室)房屋、中山中路**号(以下简称549号)房屋的受配人及同住人,亦未在他处取得产权房或福利性房屋。两上诉人在本市并无其他住房,符合同住人条件。第二,涉案房屋的实际安置对象应为两上诉人,上诉人熊*在2017年方才知晓岳阳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擅自与另五位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上海市松江区老城区危旧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沪松(醉白池地块二期)补协字第185号】(以下简称涉案协议),被上诉人之间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应为无效。
岳阳街道办事处不同意熊*、熊*的上诉...(本文书还有5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