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学平因与本案的被害人有矛盾,2015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曾学平在桂林市秀峰区文化宫“夜宴”会所被本案的被害人张某某砍伤成重伤一级。
2016年10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学平与朋友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庙门前村芦笛苑会所消费,见原打伤其的被害人张某某在场,被告人曾学平即上前抓住被害人张某某,并捡起地上的卡刀捅伤被害人张某某的左大腿,随即又用凳子砸伤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曾学平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曾学平及被害人张某某带走接受调查。
2016年11月10日20时许,桂林市公安局甲山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曾学平让其到公安机关继续接受调查,被告人曾学平接到电话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事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