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所审理的原告邓*与被告李*、卿志强、桂林市景江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在答辩期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根据桂林市七星区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其自2013年9月起至今居住于七星区穿山东,故其经常居住地在七星区,其他被告在象山区,秀峰区也非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移送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本文书还有3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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