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王**、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被告王**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郭**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6年8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马**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郭**及委托代理人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908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孙**与其他四人(修敏、郭**、李**、孙**)受被告王**、马**之雇,到谯城区立德镇申西村委会郭庄二被告老宅内进行杂物清理,至中午11点左右,清理房屋内墙面突然倒塌,至原告孙**砸倒在墙下。事故发生中,原告家人...(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