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见诉被告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为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见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对车辆的维修费用以及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见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见诉称:2014年6月22日14时左右,第一被告驾驶沪xx号轿车至沪青平公路赵*公路向西200米处,与原告驾驶的豫xx号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损的道路...(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