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之委托代理人桂**、被告兰**之委托代理人朱**、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12年5月9日原告转账交付被告第一笔借款人民币10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同年5月11日原告交付被告第二笔借款105万元,包括转账100万元及现金5万元。同年6月26日、27日原告分别转账300万元、200万元,交付被告第三笔借款50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合计710万元,原、被告并就三笔借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三份。关于2013年2月21日原告发给被告的短信:“兰总!我盐商财务,元月底收到你364万。扣去元月25号前费用240万。还余124万,你欠我公司500万,现扣去124...(本文书还有2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