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迟金国因与被上诉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于尧、钱大龙参加评议,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迟金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金国上诉请求: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在认定迟金国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又同时认定迟金国用力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却没有说明到底是哪里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怎么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什么才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既然认定了迟金国属正当防卫,又裁决迟金国承担30%的责任,这是...(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