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七社居委”)、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七里站街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立即将朱**的拆迁补偿安置文件原件返还给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接验收单》、《房屋拆迁证明》;2、判令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协助朱**办理回迁房分配、交付等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朱**为合肥市瑶海区东七组香店郢43号集体户,此处归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管辖。2012年5月...(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