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朱**、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七社居委”)、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七里站街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立即将高*的拆迁补偿安置文件原件返还给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接验收单》、《房屋拆迁证明》;2、判令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协助高*办理回迁房分配、交付等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高*为合肥市瑶海区东七组香店郢43号集体户,此处归东七社居委、七里站街道管辖。2012年5月,高*所居住处因龙...(本文书还有2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