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065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申请商标由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简称布兰兹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号为9535592,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由澳大利亚企业premiumwinebrandsptyltd于2007年10月22日获得中国领土延伸,国际注册号为*******,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该商标的领土延伸期限截止到2015年7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澳大利亚企业premiumwinebrandsptyl...(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